沂源县小学入学、转学相关政策规定
1、学生入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我县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地域,均应当接受规定的九年义务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剥夺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我县初中、小学招生入学继续实行居住地“划片招生”,乡镇在各乡镇中小学就读,城区严格按照实际居住地划片招生。
我县初中、小学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招生学校对本服务区域内所有符合“就近入学”条件的适龄少年儿童必须无条件接收,确保九年义务教育对象全员接受教育。
2、学生转学
学生转学必须符合条件,或全家户口迁移,或家庭住址迁移,或有其它正当理由。
转学程序:跨乡镇转学,须由家长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沂源县中小学生转学证明》,学校签署转学意见并盖章,家长持家长调动证明、户籍迁移证明、学籍卡片、房产证等材料,到乡镇教体办审查,乡镇教体办签署转学意见后,再到教育体育局基础教育科审批,审批同意后,签署转学意见,并加盖沂源县教育体育局学籍管理专用章,由转入乡镇安排入学。学生凭转学回执到转出地换出学籍卡片,持《转学证明》和学籍卡片到转入学校报到。《转学回执》由转出地存入义务教育档案,民办学校转出的学生,只能转入其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学校就学。
转出县外或转到局属学校,参照以上程序进行。
下列情况不准县内转学:进入毕业年级第二学期的;休学期间;城区学校之间。
转学过程中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无转学手续或手续不全的学生入学。初中、小学对迁入本校服务范围内居住的转学学生必须接收。县教体局不签署同意意见的转学证明,转入学校不得接收,更不准先接收再办理手续。
3、学生借读
学校一般不收借读学生。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父母双方所在单位(村)和原校证明及借读所在地亲属户口簿,到接收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办理借读手续。借读手续的办理程序,与转学手续办理相同。借读学生的学籍应留在原学校存档,借读学生回原学校参加升学考试,借读学生的统考、竞赛等成绩只算在学籍所在学校。城区小学接收转学后班额超过50人、初中班额超过56人的学校,不得再接收借读学生。
4、学生休学或复学
休学条件:学生因病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三个月或三个月以上不能到校上课可申请休学。
休学手续办理:符合休学条件申请休学的学生由乡镇(学校)学籍管理员将有关材料(家长申请、学校证明、医院证明、住院治疗的有关病历、交费单据等)报县教体局基教科,经调查了解情况属实的方可办理。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医院(康复)证明,学校审查核准,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休学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需要留级的办理留级手续。
因病丧失学习能力要求免于入学或延缓入学的儿童,应由家长写出书面申请,并持镇以上的医院证明到乡镇政府或县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免于入学或延缓入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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